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义县。 被执行人:于海涛,男,满族,职员,****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民终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于海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于海涛在中国工商银行02×××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7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海龙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