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 负责人:许捷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英婷,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锦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莉,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伶伶,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黄建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锦坤、原审被告黄建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收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郭昭容 审 判 员 易惠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志杰 书 记 员 王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