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文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申请人:马芊,男,1986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文革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芊名下所有的×××号车辆(价值5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文革以其所有的×××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申请人马芊名下所有的×××号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
二、查封申请人刘文革所有的×××号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刘文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世 军
裁判日期 二 0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依努尔·艾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