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丽,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朱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丽与被执行人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98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辉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丽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3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辉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肖丽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也表示无法提供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本案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000元,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981执1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