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蒋拴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麻地湾,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俊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麻地湾,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永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汪亚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东郊电厂,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受理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拴堂、李俊芳、刘永亮、汪亚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施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