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尕某某,无职业。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卓玛,系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郭永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李某某,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审理经过
原告尕某某与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0日立案。原告尕某某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尕某某以其与被告甘南州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支付协议,并已支付部分运费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