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树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陈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梓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健康路安居小区F幢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4495314M。

法定代表人:陈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27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田树高申请执行陈平、六盘水梓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15000元、返还案件受理费21943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44419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及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6819元(未交纳)。

申请执行人田树高与被执行人陈平、六盘水梓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2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

被告辩称 本案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信息,其中被执行人陈平名下有于2001年7月2日——2009年4月18日期间注册的十六辆车辆登记信息(未实际扣押,因年代久远,无查封价值)。另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及多件未结执行案件,本案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或轮候冻结措施。2020年8月17日,本案对被执行人六盘水梓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六枝特区贵烟路西段北侧“盛世华庭”项目的1-23号商业用途房屋及2-4-4号、4-3-1号、4-3-4号、5-4-2号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其中查明:1-23号商业用途房屋业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黔0203执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给债权人撒宁再;2-4-4号房屋系(2018)黔0201执保371号案件在先查封、4-3-1号房屋系(2019)黔0201执保5号案件在先查封、4-3-4号及5-4-2号房屋系(2018)黔0201执保370号案件在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2-4-4号、4-3-1号、4-3-4号、5-4-2号房屋案外人已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暂不能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平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房屋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就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可供执行,所查封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对(2018)黔民初2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霆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刘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金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