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系朱尧父亲。特别授权。 被告:李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尧诉被告李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武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武明支付朱尧欠款22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CR计付)。2、李武明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5日,李武明向朱尧借款22000元,双方约定李武明于2020年12月31日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武明至今只还2500元,其余没有返还,朱尧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李武明未予以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李武明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核,原告朱尧提供的李武明于2020年3月15日向朱尧出具的借条与原件核对无异,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原告朱尧所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武明向原告朱尧借款22000元,证据充分,此款应予返还;借款后,被告李武明返还借款2500元,应予扣减;二、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朱尧要求被告李武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李武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尧返还借款19500元; 二、驳回原告朱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李武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丽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