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隆阳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志,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波,男,该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接超限运输违法案件。 被执行人桃源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仙人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小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桃源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廖 四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洪 涛 代理书记员 王洪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