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南口机车车辆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辛力庄村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京昌木材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某1、刘某与原审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昌民初字第6501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晶晶 人 民 陪 审 员   谷德泉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瑞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翰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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