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某1,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孔某2,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孔某3,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闫某,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鹏飞,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孔某4,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财,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福顺,住牡丹江市西安区,系被告孔某4的女婿。

审理经过

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闫某诉被告孔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闫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闫某以需要变更案由及部分诉讼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9元,减半收取计3224.5元,由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闫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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