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刘超举,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汪宝玲,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媛,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石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石振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辽020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通过以上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