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福祯,应县人,现住应县。 被告:朱旺,男,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张福祯与朱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张福祯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福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福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交),由原告张福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门世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