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水镜大道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73686043R。 负责人:申立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郭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郭小飞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鄂062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小飞未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郭小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5e8ecd5eb8c0c382@wx.tenpay.com)存款人民币568.8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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