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青州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青州市庆运有机果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三教村。
法定代表人:张玲玲,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81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王鹏军与青州市庆运有机果品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908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14元。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本案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2日开始,经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
2、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樱桃树、樱桃大棚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了申请书。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已近3个月的期限,本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81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