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家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6号。 负责人:邓秀潮,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海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气象台4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海峰文化客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384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秦唯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家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市海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海峰文化客栈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林海峰、秦唯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指定由兴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家支行偿还借款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以(2019)鄂05执恢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海峰、秦唯唯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路278号房产(房产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377686-××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37768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变)卖被执行人林海峰、秦唯唯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路27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377686-××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377685-××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家兵 审判员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