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国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

被告白瑞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林奇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

被告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梁国新诉被告白瑞峰、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章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国新、被告白瑞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奇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国新诉称,俩被告是夫妻关系。因为资金周转需要,被告白瑞峰于2015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时,被告立有《借据》给原告存执。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时间到2016年4月25日止,到期一次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白瑞峰没有归还借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白瑞峰、李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额5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白瑞峰辩称,向原告借款5万元是事实,该借款是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该借款与李娜无关。借款是白瑞峰的个人投资行为,应由白瑞峰个人承担。现在经济困难,一时无法还款。

被告李娜没有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白瑞峰、李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白瑞峰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时,被告立有《借据》给原告存执。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时间到2016年4月25日止,到期一次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白瑞峰没有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中请求。在庭审时,原告放弃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在本案开庭审理后,被告李娜向本院提交与被告白瑞峰签订的《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协议》,认为被告白瑞峰向原告借款5万元,本人没有签名,属白瑞峰的个人债务,本人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对此,被告白瑞峰没有异议。但被告白瑞峰向原告借款时,没有出示《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也没有告知原告属个人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白瑞峰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借据》为凭,且被告白瑞峰没有异议,本院应予认定。借款到期后,被告白瑞峰没有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李娜与被告白瑞峰虽然签订有《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但被告白瑞峰向原告借款时,没有出示《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也没有告知原告属个人借款。因此,被告白瑞峰在与李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5万元,被告李娜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白瑞峰、李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5万元给原告梁国新。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白瑞峰、李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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