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润洲,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王利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王**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常润洲与被申请人王**江、王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在102000元限额内进行了冻结。申请人常润洲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润洲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江、王利军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