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 被执行人赵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小龙、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甬仲金字第16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64292.6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依据,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823执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权 学 审判员 吴 建 峰 审判员 程 浩 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晓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发文稿 (2020)粤0823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 被执行人赵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新村**。 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小龙、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甬仲金字第16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64292.6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依据,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823执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权学 审判员吴建峰 审判员程浩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晓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合议时间:2020年12月15日9时10分至2020年12月15日9时30分 评议地点:遂溪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唐权学、吴建峰、程浩光 案件主办人:程浩光 记录人:书记员吴晓国 评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小龙、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宜。 记录如下:程浩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小龙、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甬仲金字第16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64292.6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依据,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意见:本院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吴建峰:申请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同意承办人意见。 唐权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符合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我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注:1本笔录应详细记明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 2本笔录结尾处应由合议庭成员分别签名 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结案报告 关于本院执行(2020)粤0823执87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小龙、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依据,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承办人程浩光 2020年12月15日 执行日志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填发人程浩光送达人 遂溪县人民法院 终本约谈电话笔录 时间:2020年12月15日9时40分 地点:遂溪县人民法院311室 案号:(2020)粤0823执87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人员:程浩光电话:654**** 书记员:吴晓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