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邑县浩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万城镇北焦村力马道口东邻。
法定代表人:李新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邑县浩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预进行庭下调解,原告高邑县浩瑞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邑县浩瑞运输有限公司经过综合考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邑县浩瑞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邑县浩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