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198831300W。

法定代表人:肖有慧,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葵建华,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生云,男,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吴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柳州正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桥北路鹿寨县林场场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0752417498。

法定代表人:吴磊。

被申请人:占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朱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申请人:柳州市亿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太阳村委大晴山原采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340424678A。

法定代表人:朱伯胜。

被申请人:柳州市众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海川家具市场A区E1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3102464013。

法定代表人:范仲。

被申请人:柳州恒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海关路11号柳万经典时代小区6栋1单元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99852206K。

法定代表人:颜柳萍。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吴磊、占学军、李**、朱小军、柳州正气木业有限公司、柳州恒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柳州市众仲家具有限公司、柳州市亿林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到申请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磊、占学军、李**、朱小军、柳州正气木业有限公司、柳州恒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柳州市众仲家具有限公司、柳州市亿林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11706.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保全(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吴磊、占学军、李**、朱小军、柳州正气木业有限公司、柳州恒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柳州市众仲家具有限公司、柳州市亿林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11706.2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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