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忠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则成,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坦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顺街。
法定代表人:初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初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忠来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坦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坦悦装饰公司)及一审被告初金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2民终3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黑民申1747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忠来申请再审称,其2018年、2019年受雇于坦悦装饰公司干室内外装修工程,所干工程均有坦悦装饰公司出具的“木工工程验收结算单”,并均有公司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该公司经理初金凤支付了部分工费。2019年3月4日,初金凤出具凭据,确认还欠5.8万元,5月24日还清。当时初金凤的儿子周国辉(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拖欠工程款项被派出所拘押,初金凤以救儿子为由骗走凭据的原件,但李忠来拍摄了照片,该情况还有多名去要账的在场工人证实,并在原庭原审中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复印件有相关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没有原件为由驳回李众来的诉讼请求错误。其他工人是集体进行了诉讼,已得到了法院支持。李忠来因回老家江苏,未能参与,故单独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均以李忠来未能提供证据原件,及证据载明木工工人为“李华”名称不符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根据法律规定,复印件并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仅是不宜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李忠来原审诉讼中提供了其施工的“木工工程验收结算单”复印件14份,坦悦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初金凤签字确认的欠款凭据。还提供证人崔某、马某,刘立杰到庭证实案涉工程由李忠来负责施工、李忠来的常用名是李华、以及初金凤为李忠来出具欠款凭据的过程。且原在“木工工程验收结算单”上代表坦悦装饰公司签字的总经理马某,已在“木工工程验收结算单”复印件上再次签字予以确认。初金凤出具的欠款凭据上载明“李华137××××7548”手机号的机主亦系李忠来,上述情况可以和李忠来提供的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条,在坦悦装饰公司和初金凤拒不到庭,又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仅以李忠来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应对案件的实体情况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2民终3003号民事判决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