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国兵,男,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井亮,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怀中,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兵与被告付怀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2日向原告徐国兵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原告徐国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国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从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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