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鸿阳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80XXXX123。
法定代表人:单建红。
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XXXX7A8G。
法定代表人:李夏。
被执行人:李夏,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鸿阳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李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8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鸿阳金属材料经营部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李夏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0785.9元、违约金3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7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李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李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李夏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委托被执行人李夏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李夏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李夏名下×××高尔夫牌机动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8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李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李夏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夏(同时系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夏(同时系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李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鸿阳金属材料经营部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信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李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18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晓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