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金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更裕,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郑悦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金叶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悦强价值7243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户名:张金叶,开户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账号:8001××××611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金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申请人张金叶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户名:张金叶,开户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账号:8001××××6118);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悦强名下银行存款72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44.35元,由张金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