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一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政 住所地:新乡市。 被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赵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文军

审理经过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一分局依据(2018)豫0703行审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赵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和2021年7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车辆、工商等财产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上述查控和查找措施,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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