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27883L,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339、341、343号。
负责人张红曼。
委托代理人李胜祥,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三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杭州潮都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9275847C,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155号。
法定代表人金惠芳。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303736,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38-1号2层、36-2。
负责人朱其玲。
委托代理人朱锦弟,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三飞、杭州潮都装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潮都装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潮都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撤回对杭州潮都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傅成祥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沈雨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