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希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93295384W。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希欣与被执行人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2021)潭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希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希欣与被执行人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的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的执行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21)潭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 俊 审判员 蔡日总 审判员 雷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符程泉 书记员宋京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