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良元,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农民,文盲,现住谷城县。

审理经过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一部刑诉(20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良元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良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被告人吕良元以人民币22000元典买本县冷集镇磨盘山村1组村民王某位于徐家沟山上的花栎树,双方口头约定吕良元在两年内砍伐,两年后把山归还王某,吕买下山上的树木后向冷集林站提交了采伐申请,林站因吕要把山上的树木砍完违反林业政策,没有向上申报。吕良元在没有得到批准情况下,无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花栎树,经现场调查检尺核实,吕良元砍伐林木的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栎类,共砍伐393株,面积0.99公顷,测算砍伐活立木蓄积为15.8941立方米。拆合商品材积10.49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符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照片,现场调查检尺,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良元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但坦白与当庭认罪不作重复评价,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的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对被告人宣告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笫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良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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