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永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人,个体户,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三角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3456043522

法定代表人: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海与被执行人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由被告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调解书送达时给付原告朱永海货款6293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执行中按照定西中院拨付到渭源法院的被执行人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位于渭源县的剩余售房款,分配案款40581.5元。经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调查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剩余案款23040.5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不予放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审查,本案符合终本程序条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甘1123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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