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铁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柴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金江路与五一路交叉口。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铁钢因与被申请人柴华、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1民终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韩铁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仅在欠付柴华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错误。开源建筑公司是实际受益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工程款。柴华与开源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铁钢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韩铁钢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军强 审 判 员 刘光耀 审 判 员 蔡宁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 茜 书 记 员 刘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