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金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园临沙路落凼1组玉城大桥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395796139。
经营者:张进。
被申请人:刘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金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刘其祥、刘松、熊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金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执保607号,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刘松所有的渝BV××××车辆,现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金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金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