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8幢1403、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AKGU2A。
负责人:王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榕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审被告:柯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审被告:严秋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榕堃、原审被告柯林杰、严秋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7民初77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胡榕堃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1元,减半收取1775.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