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珠浦村磊广路旁原该社闲置楼房。
法定代表人:林裕潮,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力敏、林煌,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林闻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证码*。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林闻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21年4月16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粤0512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闻财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292959.59元(本金210700元及利息1082259.59元,暂计至2018年6月21日,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5330元。本院以1308289.59元为限,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以及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宅基地26.67㎡一块。2021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每月履行一次至2024年4月28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的冻结。此外,上述宅基地的因归属存在不确定性,故暂不作处理。鉴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超过本案办案期限,并且和解协议生效至今,被执行人能够依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512执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