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 负责人:黄忠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衡南县人,系原告职员,住衡南县。 被告:岳建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 被告:胡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诉被告岳建平、胡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顺香 审 判 员 谭海鹰 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严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