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2号。 负责人:李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文峰,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解涛,山东国宗(诸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范炳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崔玉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范炳友、崔玉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7948.15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范炳友、崔玉臻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782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兆红 审判员 王 志 审判员 王树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