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永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园区绿野路456号B楼205、208室。
法定代表人:郑卫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永洪与被告新疆恒信铸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杨永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杨永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