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萨某某某,女,身份证号:653129XXXXXX;住址现住新疆伽师县。 被保全人:开某某某,男,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5312XXXXXXX,农民,现住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被保全人开某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开某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开某某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开某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