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和平西街神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河曲县旧县乡。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某的银行存款85699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任国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