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福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福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福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于福华、于福军、于福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武,桓仁满族自治县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庄国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福娟、于福华、于福军、于福麗因与被上诉人薛强、原审第三人庄国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院(2019)辽0522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福娟、于福华、于福军、于福麗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福娟、于福华、于福军、于福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于福娟、于福华、于福军、于福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上诉人于福娟、于福华、于福军、于福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晓明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王国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