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品高帝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东方家居二楼天井东侧c6c7欧铂丽全屋定制。

法定代表人:吕开岩,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畅与被告梅河口市品高帝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畅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现原告刘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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