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市泽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周文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国际大厦3层、21层(2号、5号单元)。 负责人:陶旭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市泽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诚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泽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泽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赔偿泽诚公司损失101823元;2.判令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9日13时30分许,泽诚公司雇请的驾驶员蒋某驾驶鄂A×××××(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鄂州市××城区新庙镇金航码头,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泽诚公司用去车辆施救费5000元,经评估确定车辆损失为91923元,并产生评估费4900元。泽诚公司在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因申请理赔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辩称:1.本案车辆侧翻单方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侧翻的原因请依法核实,如因超载造成侧翻,我公司则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评估报告系泽诚公司单方委托,评估内容与我公司现场勘验的情况不符,我公司申请重新评估。 泽诚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本院查明

证据一、泽诚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保险赔款权益转让书。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蒋某驾驶证、鄂A×××××(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蒋某从业资格证。拟证明驾驶员以及事故车辆证件齐全。 证据三、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各一份。拟证明鄂A×××××(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 证据四、事故证明一份。拟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的经过以及责任划分。 证据五、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拟证明鄂A×××××(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此次交通事故的车辆损失为91923元,评估费用为4900元。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拟证明鄂A×××××(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施救费5000元。 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商业险保险示范条款。拟证明涉案车辆受损应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共同确认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鉴定;无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及车辆未年检的,保险人均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证据二,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鄂A×××××维修损失价格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拟证明:1.涉案车辆单方侧翻,驾驶室总成并未受损,且评估报告所附车头照片也不是侧翻可导致的受损情形,符合碰撞导致受损,评估驾驶室总成42000元不合理;2.重新评估车损为82069元,残值2000元应从赔款中进行扣减;3.评估改变后,评估费9400元(4900元+4500元)均应由泽诚公司承担。 经庭审质证,泽诚公司所举证据,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认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三无异议。证据二、四请依法核实。证据五真实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与实际情况不符,已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系泽诚公司自行委托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证据六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应提供施工作业凭据(包括涉案车辆从何地拖运至何地)及支付凭证。 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所举证据,泽诚公司认为,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相关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了提示说明和告知义务;本案中车辆四证齐全,相关损失已实际发生,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证据二重新评估结论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评估改变仅仅是维修价值的部分改变,并未改变车辆受损的事实,重新评估费4500元系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产生,依法应由其承担。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泽诚公司证据五评估报告书,因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申请重新评估,故以重新评估的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其他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所举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9日13时30分许,泽诚公司雇请的驾驶员蒋某驾驶鄂A×××××(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鄂州市××城区新庙镇金航码头,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造成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鄂A×××××(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为9192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2021年4月2日,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鄂A×××××号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金额(扣除残值)为82069元。泽诚公司因本次事故支付评估费4900元,车辆施救费5000元。 鄂A×××××(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泽诚公司。该车在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261165元,保单特别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李龙余已向泽诚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权益转让书。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被保险车辆在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车辆损坏价格评估报告,本院依法作为认定车辆损坏修复价格的依据。评估费,系泽诚公司为查明涉案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应当承担。太平洋财保武汉支公司应赔偿泽诚公司车辆损失82069元、评估费4900元、车辆施救费5000元,共计919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武汉市泽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91969元; 二、驳回武汉市泽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为1168.50元,由武汉市泽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3.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担105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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