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耿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90899元。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追缴耿建军违法所得、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缴纳违法所得(差额部分)590899元及罚金5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2021年3月9日被执行人耿建军主动缴纳罚金40000元,另查明2020年1月3日缴纳罚金10000元,耿建军承诺违法所得分期分批缴纳完毕; 2、另查被执行人耿建军银行、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耿建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81执251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继续追缴。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袁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盛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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