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俞洛三,男,汉族,住甘肃省天祝县。 被执行人:王鹏洲,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俞洛三与被执行人王鹏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案的履行于2020年5月7日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俞洛三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有功 审判员 王佐年 审判员 李占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