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俞洛三,男,汉族,住甘肃省天祝县。 被执行人:王鹏洲,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俞洛三与被执行人王鹏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案的履行于2020年5月7日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俞洛三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有功 审判员  王佐年 审判员  李占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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