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冷水江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振飞,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常宁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冷水江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冷水江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冷水江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94元,减半收取计8,197元,由原告冷水江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