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春园北路658号11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REW0W43。

法定代表人:周水清。

被申请人:娄底市汉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富康路三元街交叉口西北角三元农贸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1K281X。

法定代表人:聂岳亮

被申请人:谭细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龙安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汉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细芬、龙安江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9月18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汉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细芬、龙安江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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