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仁县京京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湖南省安仁县牌楼乡龙源村。
法定代表人:周国文,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兰武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仁县京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武庭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冻结其他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仁县京京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兰武庭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冻结其他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