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鑫东方货运信息中心,住所地宜城市光彩市场B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4MA49UWAG8Q(1-1)。
法定代表人:唐一芬,该公司经营者。
被执行人:宜城源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8Y9LL71。
法定代表人:肖金洲,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84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宜城市鑫东方货运信息中心与被执行人宜城源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宜城源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尚在生产经营,并对外享有债权收入。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城源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收入120000元至本院指定帐户(户名:宜城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帐号:17×××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城支行鄢城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