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寺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主任。
被告:秦正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被告秦正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家口市宣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洪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