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卜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标,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孙甲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910061496。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卜卜与被申请人孙甲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卜卜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甲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欣桥市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6万元,保全标的为6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6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甲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欣桥市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6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申请人赵卜卜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